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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问题"企业中标广州歌剧院项目
2009年04月16日 16:17 栀子花香


    2006年12月4日《舟山晚报》报道,2006年8月,杭州亿达时公司在“普陀山国际佛教文化交流中心一期电影院改造舞台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达到中标目的,不择手段串通另外两家公司实施“串标”,后来被定海工商局立案查处,杭州亿达时公司被处6万元罚款。

    另外,2007年4月,杭州亿达时公司在“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中,行贿有关评审委员会成员,被有关部门调查并核实,最终导致该项招标被废标,被“通报”处罚。

    3月19日,温州财政局一位姓沈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说,在这个项目招标工程中,杭州亿达时公司曾与评估组专家私下联系过,还提供评估组有关专家的联系方式给其他参与招投标公司等违规行为。

    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情况严重的,可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今年1月刚刚施行不久《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3月17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对投诉人一份《投诉复函》称,根据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所投诉问题与本项目的投标预审合格条件无关联关系。目前否定招标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亿达时公司的资审意见和对其投标予以废标无依据。

    投诉人认为,《投诉复函》回避了回答投诉事实(杭州亿达时公司的违规行为)是否属实这一问题,而拒绝投诉人的合法合理诉求的依据仅仅是"根据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是依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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