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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如何竞争

2012-12-11 16:35:43   来源:支点国际资讯    字体【   

【中国数字视听网】今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9]号文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文件第二条“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的规定,社会各界反响不一,有人说这是中央对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最新的亮点之一,有人说这是要打破集中采购机构一统天下的格局,还有的人说这是对一些省份同一级别内的多家集中采购机构并存格局的认可。笔者以为这些观点都停留在对文件精神的表面理解上,没有作深层次的分析,作为工作在集中采购一线的同志,对于集中采购工作10年来发展的水平究竟是一个什么态势应该最有发言权。

一是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省本级和设区的市才有资格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而且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是根据需要来设置,因此,导致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和发展不平衡,直至今日全国还没有一个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部门,各省(区市)没有完全设立自己的集中采购机构,有人说法律没有强制作规定,但法律对集中采购业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虽然法律没有对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作强制规定,这也许是法律的漏洞,但从另一个方面理解,只要有法律规定就应该执行,所以集中采购机构到今天还没有走向统一、规范,集中采购的力量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还有的不少的省份还没有设立与财政和其他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有的本级财政出现二家甚至多家集中采购机构争食的现象,而有的设区的市连原本设立了的所谓集中采购机构也被撤销,把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的业务送交以谋利为目的中介组织实施,依靠财政资金养活了一大批本应由市场养活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这应该说是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悲哀。

二是集中采购建设还没有真正纳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作为政府采购工作来讲,执行和监管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但事实上监管机构带有浓重的部门色彩,对于由自己审批设立的中介组织就象亲爹对儿子那样无限关爱,什么事都想为其所想,甚至不惜牺牲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由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却抱着不不屑一顾的态度,说话没好样子、进门没好脸子,业务上多是一些零杂碎,连法律法规有明显规定的操作规范,监管机构不愿意也是白搭,说白了集中采购机构不是其亲生的,是后娘养的,没人疼。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也没有进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工作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管部门要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时至今日监管部门做得怎样呢?某省有14个设区的市,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只有区区4个,只占应成立数的28%,没有成立集中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都委托给中介机构了。连集中采购机构都没有,何谈竞争。因为,竞争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所作的较量。因此,某省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在2008年年度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上强调指出:“我省各市州的政府采购规模都比较大,有的在10亿元以上,其集中采购项目,不方便也不可能直接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来采购。因此,为了落实集中采购原则,要根据需要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目前,一些市州成立了与财政部门脱钩的政府采购中心,还有不少市未根据需要成立与财政部门分离的政府采购中心,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必须认真抓紧落实。2007年,全省进笼子的政府采购金额约110亿元,但与财政部门脱钩的政府采购中心承办的集中采购金额只有9.93亿元,这一数据说明,落实集中采购原则,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做好。”

三是竞争需要健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作保障。竞争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市场的参与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的政府机构,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如果公务员可以进入市场竞争,那么《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以及《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必须进行修改。因为竞争无非是利益的竞争。《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竞争成立的话,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不择手段地利用手中的资源,控制政府采购活动,甚至可以与外省的集中采购机构展开竞争,赚取丰厚的利润,势必打乱目前财政支出体制格局。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来源、经费支出、工作考核都是来自本级财政部门。怎样竞争、什么层次的竞争、跟谁竞争、竞争原则、竞争动力在哪里等等,需要很好的探究,如果是低层次的竞争,那么就会给原本非常脆弱的集中采购制度雪上加霜,给整个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带来深重的伤害,需要国家和有关部门拿出切实可行的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的实施办法。另一方面,笔者以为中央是从集中采购机构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特别是鉴于有的地方集中采购根本没有实施,完全是一种由中介组织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分散采购行为,为了缩短这种差距,用竞争一词作为勉励,鼓励那些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没有集中采购地方的业务竞争,从而化解目前某些集中采购机构业务不足的矛盾,从这一点说应该是有积极意义的,也不是想当然的,仍然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强力支持,从政策上予以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跨地区实施政府采购,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没有赢家的竞争不是我们所需要的,自己乱自己的竞争也不是我们所需要的。